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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浔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1    来源: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为充分发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现就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和作用

  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创建、民宿发展、业态培育、市场营销等。

  二、扶持奖励要求和标准

  (一)促进景区品质提升

  1.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文旅公共服务功能融合试点单位(文旅驿站)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3.新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购物场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4.新评定为3A 、2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5.纳入南浔区“一镇一节”活动的,突出举办规模和品牌成效,原则上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重点支持3个景区村发展旅游产业,具体按实际业态项目给予补助,资金额度600—800万元。

  (二)促进旅游示范创建

  1.新评定为省5A、4A、3A级旅游景区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3A、2A、A级旅游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15万元、5万元。

  2.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国家级休闲旅游村、省级休闲旅游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新评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省级乡村旅游集聚示范区、省级生态旅游区或市级全域旅游示范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或省级夜间文旅消费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5.新评定为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休闲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6.新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

  7.新评定为“文旅+”产业融合示范基地或研学基地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省级钻果级、金果级、银果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8.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9.对获得“百县千碗·湖州味道”特色小镇、街区(园区)、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称号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1万元。

  10.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文化和旅游“金名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促进酒店民宿发展

  1.对新认定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乡村精品民宿的,分别按每个房间分别给予15万、12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新增1家省精品民宿,分别给予行政村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镇、村连片新建、改造5家(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民宿以上,且至少有2家评为省精品民宿的,给予行政村30万元奖励。

  2.新评定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或“金鼎级”“银鼎级”的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促进市场宣传营销

  1.区内外旅行社组织游客赴2个以上区内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3A级景区村庄旅游,全年组团游客达到3000人次给予15元/人次的奖励;在本区留宿的,另增加奖励20元/人次。

  2.文旅企业参加由各级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旅推广活动(展览会、交易会及其它推销活动的),给予每人次500元/天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人;对企业或个人参加由文旅主管部门举办的比赛活动中获得荣誉的,给予与上级部门等额的奖励。

  (五)支持行业人才培育

  1.首次取得高级、中级、外语导游员资格的,分别给予奖励5000元/人、2000元/人和2000元/人。

  2.在国家和省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和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个人或团体(体制外)给予奖励,国家级层面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和5000元;省级层面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以上涉及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度,经区文广旅体、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给予兑现。项目审计由资金的实施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负责实施。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对相关奖补项目定期开展评估检查,对评估不合格单位,收回奖补资金上缴区财政。

  (二)专项补助奖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补助项目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属晋位升级的实行差额奖励。采用“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当年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责任事故等的旅游企业和个人,不得享受本奖励补助政策。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区文广旅体局、区财政局将追回奖补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

  (四)本政策意见中有关具体规定和专业内容,具体由区文广旅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原《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浔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六条)办法的通知》(浔文广旅体〔2019〕52号)废止。

上一条: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工业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实施意见 (2020-202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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