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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模式实施方案和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发改委“一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8    来源: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模式实施方案》和《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发改委“一窗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模式实施方案

  根据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大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7〕7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报备制改革,推广德清县“标准地”试点经验,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模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承诺报备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创新实践“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标准地”出让制度,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政府“有为”之手和市场“有效”之手的有机统一,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承诺报备”湖州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配置。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能耗、环境、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等一系列标准,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持政府强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加强对企业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坚持亩产论英雄。突出以土地利用效率为导向,既要明确企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硬指标”,又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探索设置技术、人才、品牌等“软指标”,共同提升土地的综合利用水平。

  三、目标要求

  2018年3月底前,在经批准的我市省级以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的规划范围内,全面完成新增的备案类工业项目和研发总部类项目“标准地”模式,4月份以后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制度。

  四、重点任务

  (一)事先做评价

  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区域洪评、水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关事项区域评价,完善区域负面清单,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基础。

  (二)事前定标准

  结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湖州市2017年度“大好高”项目引进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湖政办发〔2017〕106号)规定,建立备案类工业和研发总部类项目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探索设置技术、人才、品牌等软性投资指标。

  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容积率、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5个指标构成。

  2.研发总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容积率、能耗标准、环保标准和亩均产出等4个指标构成。

  在具体“标准地”出让时,各相关部门参照上述指导性控制指标,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联审意见,明确相关标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公告出让。

  (三)事中作承诺

  在“标准地”出让后,项目业主与省级以上平台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经项目业主申请,由发改部门实行“一窗服务”。项目业主自主决策参与承诺报备制,签署承诺书,并在指定场所,由媒体向社会公示。在项目开工前,企业按照承诺报备制要求提交报备后,由属地建设部门根据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事后强监管

  项目建设过程中,属地建设、经信、规划、水利、文物、消防、安全监管和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企业承诺开展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属地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照承诺标准依法依规进行联合验收。也可由企业自主组织竣工验收,属地建设部门提供验收告知服务。企业自主验收结果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向属地建设部门报备后,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标准+承诺”对企业自主验收结果及承诺兑现情况进行复核。竣工验收(复核)合格的,核发相应权属证明,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属地经信部门牵头(研发总部类项目由属地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国税、地税、环保等部门,对亩均产出、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达产复验。通过复验的,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未通过复验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五、责任分工

  (一)“标准地”预设

  1.地块所在平台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新增用地计划,提前做好场地通平工作,鼓励各地做好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通讯管线连通以及场地平整、围墙搭建等,打造净地出让“硬环境”。在土地“招拍挂”前,组织“标准地”联合审核,明确项目投资、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容积率、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具体内容。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落实违诺土地回收惩处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时限:2018年3月底前)

  2.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水利局等部门指导各县区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完成相关区域综合评价,根据地块情况提前明确标准,并制定相关承诺清单及事项指导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时限:2018年3月底前)

  3.德清县研究建立商业、旅游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探索设置技术、人才、品牌等软性投资指标,构建服务业项目“标准地”模式。(责任单位:德清县政府,时限:2018年6月底前)

  (二)动态评价管理

  企业通过在线监管平台报备后,各职能部门结合报备情况主动上门服务,实行全过程监管。开工前,重点审核企业承诺和报备资料情况;建设期,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企业,实施动态评价管理;建成后,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验收复核情况及时总结完善相应标准和承诺。对未按标准和履约承诺的行为,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情节进行动态信用管理。(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时限:2018年2月底前建立本部门长效监管制度)

  (三)联合验收制度

  建立“竣工测验合一”制度。按照“标准统一、联合测绘,以测代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原则,由企业组织联测联核机构对竣工验收必要的数据进行联合测绘监测,出具联合测绘报告和专业监测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报备,作为竣工验收(复核)手续的依据。(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时限:2018年3月底前)

  六、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8年1月前)

  编制印发全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模式实施方案,各县区同步研究制定落实“标准地”模式办法。

  (二)加快推进阶段(2018年2月前)

  各县区加快推进全市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区域综合评价,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区块内,根据行业分类,研究制定投资强度、产出标准、容积率、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3月前)

  各县区全面完成“标准地”模式。

  4月份开始按照“标准地”出让制度依法供地。完善操作流程和奖惩措施,适时扩大到全市所有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用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屹为组长,副市长李上葵、杨六顺为副组长的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模式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标准地”出让工作,各县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要参照建立相应领导小组,落实“标准地”出让推进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联动改革落地。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和市环保局等部门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协调,共同推进全市“标准地”出让工作。

  (三)实行联合奖惩。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对未按“标准地”协议或未完成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主要指标建设运营的企业,按约定依法收取土地指标费,按上限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或根据相关情况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取消各项优惠政策。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同时,依法将企业和参建单位落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四)强化督查推进。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力度,对不执行“标准地”出让和管理要求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整改无成效的,提请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执纪问责。同时将“标准地”工作情况列入县区综合考核。

  八、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着力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增长的十二条工作意见
下一条: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二十三条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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