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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1    来源: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各单位:

  《南浔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南浔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2〕10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南浔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政策实施意见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本地企业晋升资质。对新晋升为施工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对新晋升为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等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2.鼓励区外企业落户本区。对新落户我区施工综合资质的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新落户我区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等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外市场

  积极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区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区内外建筑业市场公平竞争,并为开拓省外建筑业市场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我区建筑业企业到市外承接工程,按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实现的营业收入”为在南浔区范围的应税营业收入)情况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按照营收的2‰予以奖励,营收超过10亿元,额外奖补50万元;营收超过20亿元,额外奖补100万元。

  第二章 政策实施要求

  (三)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南浔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

  (四)文件适用范围。本文件中涉及的奖励政策,对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含上级补助部分),本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件涉及的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奖励,次年度兑付奖励。本文件中获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其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涉及本办法奖励的具体兑付操作细则(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区住建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本文件第一章第二条奖励由企业注册地属地政府负责承担。

  本文件适用于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享受本文件奖励政策的企业,须与企业注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承诺10年内不得迁离我区,否则需退还所有奖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新落户我区建筑业企业,3年内年度产值均不得低于引进当年度产值,否则不享受相应奖励政策。各项指标的计算以税务、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若统计核查发现数据不实,将采用一票否决制。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欠薪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当年度不能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奖励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已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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