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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南浔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6    来源: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湖州市南浔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湖州市南浔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产业基金招大引强效应,根据《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湖财企〔2023〕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项目招引、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等。

  区政府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主要投资战略类、技术类、效益类三类产业项目。战略类和技术类项目统称政策性项目,区政府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政策性项目,兼顾效益类项目。

  第三条 战略类项目是指符合区主导产业方向的重大项目,包括国家、省级和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省级储备项目、市大好高项目、区委区政府重大推进项目等。

  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

  第四条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区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架构主要包括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受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区政府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六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决定区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方向;决定区政府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决定区政府产业基金的受托单位;审议区政府产业基金的报告。

  第七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重大决策;建立相关沟通协调机制;负责对区政府产业基金的业务管理、财务监督、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筹措落实政府出资资金,加强区政府产业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管理;负责牵头制定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尽职免责指导意见等。

  第九条 区级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协助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对接合作。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

  第十条 受托单位主要职责:受托履行区政府产业基金及直投项目出资人职责;负责落实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部署;负责建立健全公平、公开、透明的全过程决策机制,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编制区政府产业基金资金使用年度预算安排和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区政府产业基金资金划拨、汇算清缴、费用结算等工作;对区政府产业基金进行年度绩效自评,定期报送区政府产业基金运作情况及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对政策性项目,拟定项目立项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落实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对效益类项目,负责进行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负责对区政府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政策性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经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可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效益类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

  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五条 政策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区政府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政策性项目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区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

  政策性项目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区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0%。

  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超过30%。

  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效益类项目按市场化运作原则运作,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和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原则上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政策性项目合作方案时,原则上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政策性项目投资管理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一是子基金的设立阶段由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决定;二是项目的征集、投决、公示和投后管理等工作由受托单位组织实施。

  (一)子基金的设立一般程序为:受托单位制定基金方案,方案应包括政策目标、投资方向、出资比例、投资模式、退出程序等;基金方案经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设立。

  (二)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公开征集投资项目,做好项目对接服务,人才招引、产业招商、“2+8”平台产业链等符合政府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可优先转入项目库。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受托单位组织召开投决委会议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并对审议通过的项目在受托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应向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区政府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 效益类项目由受托单位进行立项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前,应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效益类项目,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受托单位按年、按项目类型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投资于政策性项目的区政府产业基金,按照投资金额不高于0.6%/年的比例支付。

  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区政府产业基金根据区政府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如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按照投资金额1%/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良好的,按照投资金额0.8%/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0.6%/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未达到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0.4%/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特别重大项目的管理费用,可经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基金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因违法违规从事业务而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条 对于政策性项目,区政府产业基金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及时启动退出;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报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实施。效益类项目退出由基金管理公司决策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政府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后1年以上,子基金或被投项目企业未按投资计划开展投资业务或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区政府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区政府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对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每年对区政府产业基金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程序合规、尽职履责基础上,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科学估值出现偏差、政策变动、投早投新等出现亏损情形的,可以给予尽职免责认定。区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区政府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八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受托单位报送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受托单位审核后报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受托单位提交区政府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受托单位审核后报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督促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或特殊事件,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1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原管理办法《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浔政办发〔2019〕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决策通过的项目均作为政策性项目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基金退出。本办法实施后,尚未投资决策的已立项项目,按照本办法投资决策。

上一条:关于印发湖州市储能和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7年)的通知
下一条: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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