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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人才购房房票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5    来源: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浔区人才购房房票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南浔区人才购房房票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国家重大战略契机,以更优的生态吸引集聚各类人才,推动南浔高质量赶超发展,结合南浔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2020年1月1日后,来南浔创业或就业的A-E类高层次人才(详见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大学生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其他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二、相关要求

  1. 房票奖励对象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2. 在南浔区范围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浔区范围名下无其他住宅类房产。在湖州市本级范围内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及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3. 首次购房时间以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首次购房时间不得早于实际来南浔创业或就业时间6个月。

  以上所涉及就业创业时间表述,创业人员以初次办理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就业人员以参加社会保险时间为准。

  三、奖励标准

  1. 对来南浔创业或就业的A-E类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照A类最高300万元、B类最高150万元、C类最高80万元、D类最高60万元、E类最高50万元基础标准给予房票奖励。对企业引进的A-E类高层次人才,在上述房票奖励基础标准上,每个类别分别追加15万元房票奖励。

  2. 对来南浔创业或就业的大学生人才,按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5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5万元、全日制本科生10万元、其他大专及以上毕业生5万元基础标准给予房票奖励。对企业引进的大学生人才、在上述房票奖励基础标准上,按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5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0万元、全日制本科生5万元、其他大专及以上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追加房票奖励。湖州师范学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标准享受房票奖励。

  3. 对南浔区“新象新牛”企业、“新象新牛”培育企业引进的大学生人才,其房票奖励基础标准在原大学生人才基础标准上分别上浮30%、20%。

  4. 对来南浔创业或就业的高技能人才,按照高级技师20万元、技师10万元、高级工5万元标准给予房票奖励。

  5. 房票奖励金额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成交价格,奖励金额以实际购房成交价格为限。

  6.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重复享受房票奖励,双方房票奖励总额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申请房票奖励时,需双方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否则未提交一方视为自动放弃。

  四、奖励办理

  (一)申请材料

  1.《南浔区人才房票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外籍居民提供护照、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获取),在国(境)外脱产学习取得学历的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A-E类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由区委人才办认定);或高技能人才证明材料(由区人力社保局认定)。

  4.申请人属就业的,提供与现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公务员、参公人员需提供现单位在职证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属创业的A-E类高层次人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连续6个月纳税证明、法人股份占一定比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和在南浔区范围内初次创业的相关证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其他创业人才另需提供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属创业的,也可提供开户行在南浔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在湖州市本级范围内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及相关住房优惠政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区住建局出具)。

  7.申请人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由银行提供的按揭手续办结相关材料证明(如有贷款)。

  8.以家庭为单位的不动产信息查询记录及交易记录等证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出具)。

  9.人才房票奖励申请信用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南浔区南林中路660号1号楼2楼区住建局窗口办理房票奖励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对复印件予以接收并登记。

  2.经审核确认后,公示7个自然日无异议的,发放人才房票奖励凭证,兑现人才房票奖励。

  五、其他事项

  1.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来南浔创业或就业的符合申领条件的大学生,按原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执行。银行和通讯行业(运营商)由上级公司招引、合同签订地和工作地点均在南浔,但社保未缴纳在南浔的大学生及其他人才按原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2.2020年1月1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且已按照原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申请购房补贴的,继续按原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3.垂直管理部门和市级部门派出机构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人才购房房票奖励时,相关证明材料可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4.对“新象新牛”企业、“新象新牛”培育企业新引进的大学生人才,房票奖励上浮金额须在相关部门“新象新牛”企业认定文件出台后的6个月内申报,逾期自动失效。

  5.每家创业企业至多有1名人才可按照创业类别申请人才房票奖励,该创业企业引进的其他人才均按照就业类别申请人才房票奖励。

  6.房票奖励对象同时满足高层次、大学生和高技能人才三类或满足其中两类的,可从高执行或由房票奖励对象选择其中一类执行,但不可叠加享受。房票奖励与租房(生活)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7.房票奖励对象自领取房票奖励起3年(以36个月计)内应在南浔区创业或就业,未满36个月的,须按比例退还房票奖励。

  8.房票奖励对象享受房票奖励政策的商品住宅,由区住建局在其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人才房票奖励政策享受标识,其不动产权证取得之前不得更名或转让,在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起算点)方可上市交易。

  9.审核过程中,如查实申请对象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房票奖励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缴已发放的房票奖励资金,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相关住房优惠政策不包括公积金补贴。房票奖励政策如与市、区现行人才购房政策有重叠部分的,可从高执行,但不可重复申报。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其中涉及“A-E类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参公人员”事项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涉及“学历资格、社保缴纳、高技能人才、非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事项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涉及“资金拨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湖州市本级范围内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及相关住房优惠政策、不动产权证取得之前不得更名或转让”由区住建局负责审核确认;涉及“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情况、享受房票奖励政策住房限制上市”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负责审核确认;涉及“自主创业人员初次创业、法人股份占一定比例”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确认。其他人才房票奖励审核兑现过程中的具体事项以联席会议形式共同协商解决。

  2.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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